手球運動是在1898年由丹麥人Holger Nielson所創,其利用室內場地首創七人制手球,比賽方式為在室內場地兩端各置一球門,雙方各派七名球員以手進行傳接球及射門。Holger Nielson並在1906年制定手球規則。
同時間,在德國也有一項類似手球的運動,稱為門球。是德國人Carl Schelenz所發明為適合女性的運動。1920年,Carl Schelenz參考門球規則制定了11人制手球的規則,並極力推廣,自此手球成為歐洲地區極為風行的一項運動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,歐洲成為主要戰場後,手球的推廣運動才暫告中斷。
戰後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成立國際手球聯合會(IHF),並大力推廣七人制手球,從此11人制手球便逐漸式微。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首度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;而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則增列女子手球比賽。手球運動也正式成為國際性的運動項目。
比賽場地
比賽是在邊線長40米、底線長20米,球門高2米、寬3米的長方形室內運動場上進行的。
- 場上界線
- 罰球區(九公尺區):在此區內的犯規引致的罰球皆在此線進行。
- 球門區(六公尺區):除守方之守門員外,其他球員不得進入,此線離門六公尺,故得「六公尺區」之名。(射門後順勢衝入者例外),九公尺罰球進行時,防守球員需緊貼此線。
- 七公尺罰球線:當裁判判罰七公尺罰球時,主罰球員在此線把罰球在三秒內開出。(因其進球率極高,被稱為「手球的十二碼」)
球員
每隊可派出7名正選球員上陣比賽,其中一位必須為守門員,守門員之服裝必須與己方隊友有所不同,但可穿長褲。其他場上球員可於雙方球門區外自由走動,而守門員除不可在對方球門區外走動外,場上所有地方都可以進入
罰則
[編輯] 兩分鐘退場
在下列情況下,裁判可向球員判罰兩分鐘退場之罰則- 違例進場
- 不君子行為
- 判罰第二面黃牌直接退場
[編輯] 黃牌
在下列情況下,裁判可向球員判罰黃牌- 不君子行為
- 對裁判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滿
- 以犯規方式阻止對方進球機會
- 超技術
- 拖延時間
[編輯] 紅牌
在下列情況下,裁判可向球員判罰紅牌- 同一球員在一場比賽中的第三次判罰黃牌
- 不君子行為
[編輯] 裁判
每場設場上裁判兩名、計時員一名及計分員。[編輯] 裁判
負責維持比賽秩序,判罰紅牌及黃牌,並且判罰兩分鐘退場,自由球,九公尺罰球及七公尺罰球。[編輯] 計時員
負責計量- 比賽時間
- 暫停時間
- 兩分鐘退場罰退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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